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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立众精制科技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3-11-03 作者: 字体: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T-34

 

株洲立众精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建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L50L717

  所:株洲市天元区新马工业园新马金谷C9

 

202387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督察组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擅自将1.5吨熔炉置换成1.2吨熔炉,正在生产且未安装废气收集处置设施。接到省厅督察组的交办,我局天元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810日初步核实后立案。经调查确认:你单位1.5吨熔炉损坏后,新购置了一台1.2吨熔炉,86日新购置的熔炉到货,8714时安装到位,15时点火试炉。在安装新熔炉之前,你单位拆除了与新炉不配套的废气收集设施。省厅督察组检查时,你单位1.2吨的新熔炉正在试炉。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你单位于202381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381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试炉过程中,未配套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事实。

3.我局于202387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未配套安装废气处理设施的事实。

4.其他证据。

你单位在新旧熔炉置换以及点火试炉的过程中,未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使得我局无法对你单位试炉的行为进行监管,其行为不当,希望你单位吸取教训,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但你单位1.5吨熔炉改成1.2吨熔炉,废气排放总量减少,属于主动对污染物总量的减排行为。1.2吨新熔炉点火工作是为了试炉,属于收到货物后的验收环节,且工作时间仅持续不到3小时,污染后果轻微。另,你单位拆除废气收集设施是为了安装与新熔炉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且89日已整改到位,整改期间1.2吨新熔炉未再生产,属于积极整改的行为。

综上,我局认为,你单位202387日在未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并保证其运行的情况下,点火试炉的行为不属于生产行为,且该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后果,但持续时间很短,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能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