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环境监察执法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sthjj/2024-01793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4-08-12
- 发布机构:
- 服务主题:
- 名 称:
- 公开方式:
刘桂林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4〕L-7号
刘**:
刘桂林洗水作坊经营者
公民身份号码:430**********12
住址:湖南省衡东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4年4月24日,我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洗水作坊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作坊主要从事服装洗水作业,检查时该作坊正在生产,现场有烘干设备3台、洗水设备2台、甩干设备1台、生物质锅炉1台。该作坊2024年4月开始投入生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十五项之规定,该洗水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但你在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建设服装洗水生产线并投入生产,构成“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2024年4月24日当晚,我局芦淞分局委托精威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对该作坊车间废水排口及工厂旁小渠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检验监测报告》(精威(检)字﹝2024﹞第042501号)显示,该作坊车间废水排口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188mg/L,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Ш类标准限值0.88倍,构成“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我局于2024年5月14日调取的你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4年4月24日制作的现场调查(勘察)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5月14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洗水作坊正在生产以及你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建设服装洗水生产线并投入生产等事实。
3.我局于2024年4月24日制作的关于你经营的洗水作坊投资额的现场勘查记录,证明该项目投资额为2.6万元。
4.精威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精威(检)字﹝2024﹞第042501号)显示,你经营的该洗水作坊车间废水排口废水中污染物超标的事实。
你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4〕L-6号)告知对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等,并告知了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4〕L-6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表7-1确定的标准,考虑到你经营的该洗水作坊运营时间不到一个月、外排废水中COD超标不到1倍,且被执法人员查处后,你自行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等情况,结合过罚相当等原则,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佰伍拾伍元整(¥455.00)。
2.对你“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合并处以罚款贰万零肆佰伍拾伍元整(¥20455.00)。
限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