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环境监察执法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sthjj/2024-01794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4-08-12
- 发布机构:
- 服务主题:
- 名 称:
- 公开方式:
株洲市芦淞区维姣板材经营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4〕L-8号
株洲市芦淞区维姣板材经营部:
经营者:肖**
注册号:430********
经营地址:株洲市芦淞区朱田铺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4年3月4日,我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木质产品生产,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第十五项木材加工行业的相关规定,你单位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当日,执法人员责令你单位按规定办理排污登记。2024年4月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仍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2024年5月23日,我局以株环责改字〔2024〕L-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按照相关规定填报排污登记信息。你单位于2024年5月24日收到该决定书后,至2024年6月2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仍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你单位于2024年6月21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3日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证明我局已于2024年5月24日告知你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事实。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0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调查(勘察)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2024年6月2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在从事木质产品生产过程中,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相关规定需填报排污登记表,但你单位在我局责令你单位整改后,你单位仍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事实。
4.你单位于2024年3月5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2024年6月21日提供的吴铁光的身份证明,证明被询问人吴铁光为有权代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31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4〕L-5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等,并告知了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4〕L-5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