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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3-0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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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日期:202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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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景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T-30号
株洲景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帅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MABU8WYU74
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街道栗合路719号王家坪社区101办公室-5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年6月27日,我局天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建有一淤泥压滤项目,现场安装有一套压滤设备,并配套建设有一级、二级两个沉淀池。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03项之规定,你单位淤泥压滤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但你单位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建设淤泥压滤项目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你单位于2023年6月2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3年6月2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的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淤泥压滤项目已建成并投入生产,但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事实。
3.你单位于2023年6月27日提供的《王家坪临时脱水厂已发生费用统计》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淤泥压滤项目投资额为43.1万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构成“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3年8月26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T-19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罚款壹万零叁佰肆拾肆元整的处罚内容,以及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T-19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确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零叁佰肆拾肆元整(¥10344.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