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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福瑞包装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4-01-09 作者: 字体: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4H-1

    

株洲福瑞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跃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2MA4R4DDU4D

地址:株洲市荷塘区金龙东路7号金城华亿健康产业园3号栋101

 

20231018日,我局荷塘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印刷喷码工序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检查发现,你单位集气罩与活性炭箱之间的管道处有一25cm×85cm切口,导致生产废气未经活性炭吸附直接外排。经精威检测(湖南)有限公司现场在切口处采样检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气污染物未超标。随后,你单位立即对集气罩与活性炭之间的切口进行封堵,并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有人故意破坏你单位的废气处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你单位于20231018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执法人员于2023101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但集气罩与活性炭箱之间的管道处有一25cm×85cm切口的事实。

    3.你单位于20231018日提供的《接报案登记表》等证据,证明事实发生后,你单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

    4.精威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精威(检)字2023102002号),证明你单位外排废气未超标的事实。

    5.你单位于20231018日提供的《证明》,证明被询问人潘鸿为有权代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以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我局调查过程中,你单位于2023117日向我局递交《申请减免处罚报告》,称你单位报案后,迅速对切口进行了封堵,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经我局核实,上述情况属实,予以采纳。

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