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环境监察执法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sthjj/2024-02056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4-03-27
- 发布机构:
- 服务主题:
- 名 称:
- 公开方式:
株洲市宝丰橡塑有限责任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4〕H-3号
株洲市宝丰橡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林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2768034291B
地址:株洲市荷塘区金精路158号嘉德工业园3号栋厂房
2023年11月30日,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工作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橡胶压制成型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风机电源未开启,设施处于停运状态,遂于2023年12月1日以你单位涉嫌“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为由交由我局荷塘分局办理。接到交办件后,我局荷塘分局当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橡胶压制成型工序配套的有机废气处理设施风机电源未开启,设施整体处于停运状态,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经现场取样检测,未发现你单位有外排大气污染物超标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你单位于2023年12月1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3年12月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的照片等证据,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橡胶压制成型工序正在生产,但废气处理设施风机电源未开启的事实。
3.你单位于2023年12月1日提供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橡胶压制成型有机废气的治理设施为“集气罩+活性炭吸附+15m排气筒”的事实。
4.湖南国盛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BJZ202312017),证明你单位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未超标的事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经核实你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已及时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