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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4-02063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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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通天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4〕H-10号
株洲市通天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华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27790263343
住所地:株洲荷塘区向阳村湘安公司焊接培训中心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4年1月15日,我局荷塘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金属切割加工,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第二十八项金属制品业的相关规定,你单位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当日,执法人员责令你单位应及时按规定办理排污登记。直到2024年6月1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仍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你单位于 2024年6月18日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 2024年1月15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以及我局要求你单位及时填报排污登记的事实。
3.我局于 2024年6月1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7月3日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7月2日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仍未填报排污登记的事实。
4.其他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6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4]H-3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罚款5350元的处罚内容,以及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4]H-3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确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叁佰伍拾元整(¥535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