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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4-02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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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日期: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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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伟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4〕L-10号
刘志伟:
刘志伟热熔复合厂经营者
公民身份号码:430**************
住址:****************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4年8月2日,我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位于芦淞区高家坳的热熔复合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复合厂于2024年6月下旬开始建设,预计2024年10月投入生产,年产复合布料约40万米。主要原辅材料有油胶、布料,主要工艺为热熔复合,生产设备为一台热熔复合机、一台油胶复合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十四项的规定,该厂应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后方可开工建设。当日,执法人员要求你于2024年9月2日前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但直至2024年9月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你经营的热熔复合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你于2024年9月7日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4年9月7日制作的现场调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经营的热熔复合厂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热熔复合生产线的事实。
3.我局于2024年9月7日制作的关于该热熔复合厂建设项目投资额的现场勘查笔录,证明该项目投资额为16万元的事实。
4.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4年11月8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4〕L-8号)告知对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等,并告知了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4〕L-8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确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小写:¥2000.00)。
限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