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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4-02473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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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车友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4〕T-15号
株洲车友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刘定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33447763397
经营地址: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1291号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市局大气环境科交办线索,我局天元分局于2024年8月19日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机动车检验服务,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营业,根据调阅2024年4月9日车辆湘CAZ597的环保检测数据及视频发现,该车辆在检测过程中持续冒黑烟,但你单位仍为其出具了检测合格的报告。经查,你单位操作人员检测时在驾驶座对车辆进行操作,因角度问题未在后视镜中发现车辆有冒黑烟的情况,因此未停止检测。车辆出现冒黑烟但数据仍达标的情况是由于排气管末端弯曲造成取样探头的固定螺丝在检测过程中松动,导致探头深度不够,因此检测结果显示达标。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4年8月19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4年8月19日提取的你单位报告编号为430200112404091338060047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证明你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事实。
3.我局于2024年8月19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证据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4.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4年11月18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4]T-14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告知了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等权利,并于2024年11月18日送达。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株环罚预字[2024]T-14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鉴于上述违法行为发生后,你单位立即全面排查并加强操作人员管理,已及时整改到位;违法行为对周边环境影响轻微;且你单位系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经案审会审议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单位要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好社会主体责任,提高守法意识,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杜绝此类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2.你单位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三同时”相关规定,切实履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相关规定,做好环境风险排查和应急处理等工作。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