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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宏业科技(湖南)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4-11-28 作者: 字体: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4T-16

 

鑫宏业科技(湖南)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卜晓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MA7J59AX2L

经营地址: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街道仙月环路899号新马动力创新园2.1A研发厂房118-R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天元分局于2024919日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新能源特种线缆智能化生产基地项目于202339日通过环评审批,20239月开始建设,但你单位电子加速器辐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于20247月才完成编制并报批。在辐射环评审批还未通过的情况下,你单位于20243月开始电子加速器辐照项目的基础建设,目前只完成了土建部分的基础建设,设施设备还未进厂施工。你单位存在未通过环评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4920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4919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证据照片,92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未批先建的事实。

    3.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未批先建违法行为。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41118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4]T-15)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告知了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等权利,并于20241118日送达。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株环罚预字[2024]T-15)、《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鉴于你单位系初次违法,并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已立即停止建设,及时整改到位,违法行为对周边环境影响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第2项规定,我局经案审会审议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单位要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好社会主体责任,提高守法意识,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杜绝此类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2.你单位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三同时相关规定,切实履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相关规定,做好环境风险排查和应急处理等工作。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