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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4-02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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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日期: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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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厚信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4〕T-12号
株洲市厚信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言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MA4R0DWU3H
住所: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新龙村罗家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线索,2024年4月9日,我局天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原名为株洲县龙泉空心砖厂,2019年11月变更为株洲市厚信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9月通过了年产5000万块页岩砖的环评审批,2018年因节能环保的考虑进行技术改造,由轮窑变更为隧道窑,年产由5000万块页岩砖变更为6000万块,2023年11月完成技改并投入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在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擅自对建设项目进行技术改造,构成“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我局于2024年4月9日调取的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4年4月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在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擅自对页岩砖项目进行技术改造的事实。
3.你单位于2024年6月5日提供的《环境影响审批表》(株环天环表〔2012〕1-11号),证明你单位技改项目产能由5000万块变更为6000万块的事实。
4.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5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4〕T-11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罚款壹拾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内容,同时还告知了对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等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4〕T-11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确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