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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4-02479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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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格斯特动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4〕H-9号
株洲市格斯特动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召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055833843T
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枫丹路19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4年6月13日,我局荷塘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二期项目中荧光无损检测项目和火焰喷涂项目于 2023 年10月开工建设,目前已基本建设完成。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十项金属制品业第67小项的相关规定,你单位上述两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但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 年10月24日、2024年1月11日先后两次要求你单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后,你单位仍未办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你单位于 2024年6月26日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4年6月2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
3.我局于2024年6月26日制作的《关于建设项目投资额的现场勘查记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荧光无损检测项目和火焰喷涂项目投资额为91.8 万元。
4.我局于 2023 年10月24日、2024年1月1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等证据,证据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3年10月24日、2024年1月11日要求你单位二期新增的荧光无损检测项目和火焰喷涂项目需另行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后方可作业运行的事实。
5.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6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4]H-8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罚款15147元的处罚内容,以及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等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株环罚预字[2024]H-8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项裁量表1确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壹佰肆拾柒元整(¥15147.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