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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科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5-01-02 作者: 字体: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5S-1

    

张*科

身份证号:4303111973112740**

联系电话:1507333****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社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41013日,局石峰分局执法人员对国际会展中心污染土壤治理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该工地正在施工,主要进行表层土壤开挖,一台推土机正在使用。经查,该推土机为所有,租给工地使用,由你本人操作。该推土机未上牌,产品编码为:SD16AA117001,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推土机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推土机排气烟度测量值为2.11,超过限值2.0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4年1014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证明你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41031报告编号为HNHK-2024-1013-0003的推土机尾气检验报告,证明为你所有的推土机尾气超标排放的违法事实。

3.我局于20241014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明为你所有的推土机尾气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4.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

    使用推土机尾气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之规定构成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41223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4S-7号)告知对你拟作出罚款伍仟元整的处罚内容以及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等权利,并于20241224日送达。你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4S-7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之规定,我局经案审会审议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小写:¥5000.00)。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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