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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5-00868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5-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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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四通机动车安全技术综合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5〕H-1号
株洲市四通机动车安全技术综合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春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329448599P
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红旗中路3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4年11月20日,我局荷塘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从事机动车辆检测业务,有两条安检线和两条环检线。经调阅2024年4月7日车辆赣K23L27环保检测数据及视频发现,该车辆检测过程中持续冒黑烟,根据国标《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结果判定规定: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但你单位明知该车辆在检测过程中持续冒黑烟,仍使原本不合格的车辆赣K23L27合格通过排放检验,出具了车辆检验合格报告并上传了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我局于2024年11月20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4年11月20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调查(勘察)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出具了车辆检验合格报告并上传了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事实。
3.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出具虚假在用车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5年1月21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5〕H-1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元整并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处罚内容,以及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等权利,并于2025年1月24日送达。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株环罚预字[2025]H-1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2-1确定的裁量标准,经案审会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元整(小写:¥40.00);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