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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4-0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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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日期: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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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清石基地加油站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4〕S-4号
株洲市**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清石基地加油站:
负责人:周*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L1CYD**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清石基地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根据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2024年9月18日,我局石峰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成品油零售。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4号汽油枪存在油气回收泵不正常运行情况。执法人员设定加油量15升,结果油气回收泵到9升时会自行停止,不设定加油量时,油气回收泵也是到9升时自行停止,到加油量达到25L自行启动直至加满油。以上行为涉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4年9月18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4年9月18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
3.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构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4年11月27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4〕S-6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罚款叁万元整的处罚内容,以及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等权利,并于2024年12月9日送达。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4〕S-6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九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五)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整改期间顶风作案的;......”之规定,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在省环保督察期间,结合过罚相当等原则,我局经案审会审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小写:¥300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