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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5-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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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日期:202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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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天威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5〕T-2号
株洲市天威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金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8538789XW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栗雨工业园汽车零部件产业园C-8车间A座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4年10月12日,我局天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磨床车间正在作业,有工人用一根软管直接将废磨削液排入车间外的雨水井,车间洗手池也有倾倒废磨削液的痕迹。经调阅你单位环评审批文件(株天环表〔2015〕16号),其中废水污染防治要求磨床产生的废磨削液循环使用不外排。现场已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在你单位雨水排口对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废水中氨氮超标4.1倍、化学需氧量超标56倍、总磷超标0.45倍、总氮超标66倍、石油类超标2.69倍。你单位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对外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4年10月16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4年10月12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BJZ202410055),2024年10月1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对外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3.我局调取的2015年5月12日的环评审批文件(株天环表〔2015〕16号),证明环评文件批复你单位磨床车间产生的废磨削液须循环使用不能外排。
4.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4年12月23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4〕T-17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的处罚内容,以及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等权利,并于2024年12月27日送达。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5年1月21日举行听证。听证会上,你单位陈述称:因公司生产规模小,排放废水少,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违法行为已完成整改,行政处罚金额应综合考虑相关因素。鉴于我局在作出预处罚时已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事实、整改情况、首次违法情节以及对环境影响的实际程度,对你单位“以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已从轻处罚。你单位在听证会上没有提交新的减轻、从轻的证据。据此,对于你单位的陈述意见,我局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4〕T-17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5-1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之规定,结合过罚相当等原则,经案审会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小写:¥2200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