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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耀大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5-04-10 作者: 字体: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5H-3

    

湖南耀大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文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C3KXHJ4K

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洞阳镇东园村南阳小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41223,我局荷塘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承接三一智慧钢铁废石料处置堆场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未减少物料堆存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我局于20241223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41223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调查(勘察)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环评批复文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废石料和废渣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堆存场地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3.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第二款规定,构成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543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5]H-3)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罚款贰万玖仟元的处罚内容,以及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并于202543日送达。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株环罚预字[2025]H-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通用裁量表确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5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