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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5-09-29 作者: 字体: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5S-3

 

株洲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947******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574日,局石峰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省厅交办问题依法对单位开展现场检查核实。调阅单位监控视频及资料发现,湘AF0905柴油车在你单位2025528检测时B09087柴油车在你单位2025529检测时,均有肉眼可见的冒黑烟情况。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的规定,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 1 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但你单位使原本不合格的AF0905和湘B09087两辆柴油合格通过排放检验,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你单位202574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于2025722日提你单位授权委托书、授权签字人和外观检测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任命书、劳动合同;于2025731提供你单位重柴线检验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任命书、劳动合同。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202574日提取的单位2025528日、529AF0905和湘B09087检验的车辆检测视频和检测报告,以及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于202571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于202572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于2025731日提取的单位2025528日、5299:00-16:00的多通道监控视频(车辆上线视频、车辆离线视频、车辆检测视频)和车辆检测报告,以及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存在出具虚假检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3.其他证明案件基本情况和你单位存在出具虚假检报告的违法行为的证据。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构成出具虚假检报告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5910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5S-2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贰佰捌拾元整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伍仟元整的处罚内容,以及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告知了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等权利并于2025912日送达。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5S-2)、《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12-1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之规定,经案审会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捌拾元整(小写:¥280.00);

2.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伍仟元整(小写:¥1750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5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