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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5-10-16 作者: 字体: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5L-4

    

**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

负责人:袁*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1MAD5TW****

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南洲镇北洲村桥子组29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芦淞分局于202575日对群众投诉的山河星航产业基地工程场地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75日,你公司在承运萍乡市拓源实业有限公司锂渣过程中,非法将4车共计130余吨锂渣倾倒在株洲市芦淞区山河星航产业基地工程场地。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证明:

1.你公司于20257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你公司提供的《锂渣处置三方协议》等证据,证明你公司为萍乡市拓源实业有限公司锂渣处置的承运方。

3.湖南云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No:NSTSHJ2025 280-0803),证明你公司倾倒在山河星航产业基地工程场地的锂渣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4.我局于2025725日提取的萍乡市拓源实业有限公司环评报告书、排污许可证等证据,证明萍乡市拓源实业有限公司产生的、你公司承运的锂渣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事实。

5.我局于202575日、76日、77日、7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75日制作的现场调查(勘察)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将承运的萍乡市拓源实业有限公司的锂渣倾倒在芦淞区山河星航产业基地工程场地的事实。

6.我局于2025715日拍摄的暂存地的现场照片、提取的你公司《场地租赁协议》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已将倾倒在芦淞区山河星航产业基地工程场地的锂渣清理转运至芦淞区南环线枫桥路旁一场地的事实。

7.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构成“擅自倾倒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5919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5L-1号)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罚款壹拾陆万肆仟元的处罚内容,以及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等权利并于2025923日送达2025925日,你公司就《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株环责改字2025L-1)提出听证要求。经审查,该听证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可申请听证的情形,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依法不予受理,并于202510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株环不听通2025L-1)。

以上事实,有《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5L-1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株环不听通2025L-1)、《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相关规定我局经案审会审议,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肆仟元整(小写:¥164000.00)。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5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