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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5-0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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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日期:2025-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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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5〕S-4号
株洲****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3993******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镇***村**组**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5年8月20日,我局执法大练兵比武人员发现你单位电力大数据异常,随即会同我局石峰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石峰区白马村生产,调漆房配套一级过滤棉+活性炭处理挥发性有机气体(一个箱体内设置一层过滤棉一层活性炭),配套箱体内过滤棉有板结现象,现场有刺激性气味,废气无法通过过滤棉进入上层活性炭进一步处理。经委托随行的湖南泰华科技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调漆房进出口流量进行检测,测得进口标干流量为2210 m3/h、出口标干流量为472 m3/h,调漆房废气处理设施未达到正常运行条件。你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我局于2025年8月28日提取的你单位授权委托书;我局于2025年8月29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生产班长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5年8月2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我局于2025年8月2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湖南泰华科技检测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湖泰字[2025]第0822F01号)。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3.其他与本案相关的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5年10月23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5〕S-3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内容,以及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告知了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权利,并于2025年10月23日送达。你单位曾向我局陈述申辩称:公司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工作,很早就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且在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已主动处理问题,消除隐患,满足《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株洲市生态环境涉企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轻罚、免罚实施意见(试行)》的免罚条件,应不予行政处罚。鉴于我局在作出预处罚时已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事实、整改情况、对环境影响的实际程度,且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不在《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规定的免罚事项清单内,且《株洲市生态环境涉企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轻罚、免罚实施意见(试行)》规定已失效。据此,对于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5〕S-3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石峰分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6-3 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准”之规定,我局经案审会审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