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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5-0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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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日期:202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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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5〕L-5号
沈**:
沈**洗水厂经营者
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6****2512
住 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冯桥村六组20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根据群众投诉举报,2025年9月15日,我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建设在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宋家湾村杨梅冲组的洗水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情况下,于2025年7月建设该洗水生产线,并于2025年8月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证明:
1.沈**于2025年9月15日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沈**的身份信息,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5年9月1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该洗水厂为经营者沈习荣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进行“三同时”验收的情况下,于2025年7月开工建设、2025年8月投入生产的事实。
3.我局于2025年9月15日制作的关于沈**洗水厂投资额的现场勘查记录,证明该洗水厂投资额为8.3万元。
4.我局于2025年9月15日调取的该洗水厂的台账单、拍摄的该厂废水排口的照片等证据,证明2025年9月该洗水厂有从事过洗水作业。
5.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构成“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同时,你的上述行为还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构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5年10月23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5〕L-3号)告知对你“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陆拾元整、对你“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并于2025年10月28日送达。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5〕L-3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1.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确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陆拾元整(小写:¥1660.00)。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2-2未验先投的裁量标准”,鉴于你洗水厂投产时间较短,生产规模较小,生产量较少,对外排放污染物的量也较少,产生的危害后果轻微,且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结合过罚相当等原则,我局决定对你“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限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