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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5-02449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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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淞区***废旧利用加工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5〕L-6号
芦淞区***废旧利用加工厂:
经营者: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03MA4PEU****
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五里墩乡朱田铺村人形山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5年9月15日,我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加工厂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厂内有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正在进行装卸作业,该叉车机械号牌为:K312845H。执法人员委托随行的湖南华中宏泰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对该叉车尾气的排气烟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报告编号E369-HJ2509114-2)显示该叉车排气烟度超标。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证明:
1.你厂于2025年9月18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厂的基本信息,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湖南华中宏泰检测评价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7日出具的检验报告(E369-HJ2509114-2),证明你厂使用的机械号牌为K312845H的叉车排放的尾气烟度超标。
3.我局于2025年9月1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机械号牌为K312845H的叉车为你厂所有,且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叉车正在进行装卸作业。
4.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我局于2025年10月23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5〕L-4号)告知对你厂处以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告知了你厂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等权利,并于2025年10月24日送达。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厂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5〕L-4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我局经案审会审议,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小写:¥5000.00)。
限你厂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