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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5-02570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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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风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5〕L-7号
陈*风:
陈*风洗水作坊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32082519691216****
住 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5年10月11日,我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对你位于芦淞区磨子冲一民房内建设的洗水作坊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实:你在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情况下,于2025年9月擅自开工建设洗水生产线,现场已安装洗水机1台、烘干机3台、甩干机1台、洗脱一体机1台及0.3蒸吨生物质蒸汽发生器1台,上述生产设备均已安装到位。截至检查当日,该洗水生产线尚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你于2025年10月11日提供的电子驾驶证、车辆行驶证等照片复印件,证明你的身份信息,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1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调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在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洗水生产线。
3.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构成“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5年11月11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5〕L-5号)告知对你处以罚款捌佰柒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告知了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于2025年11月18日送达。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5〕L-5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确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佰柒拾伍元整(小写:¥875.00)。
限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