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环境监察执法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sthjj/2025-02582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5-12-01
- 发布机构:
- 服务主题:
- 名 称:
- 公开方式:
株洲****运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5〕S-5号
株洲****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区****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5年8月23日下午,我局石峰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石峰区的株洲市第三自来水厂升级改造项目施工工地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三台土方运输车辆(牌照:湘BZ8117、湘BZ7161、湘BZ5216)正在株洲市第三自来水厂升级改造项目施工场内进行土方转运作业。经核查,上述车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株洲鹏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查验确认:上述三辆车的尾气处理装置上的温度传感器均安装有4厘米螺栓垫高,该安装方式导致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无法正常监测尾气排放状况。你单位涉嫌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我局于2025年9月2日提取的你单位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5年8月2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于11月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三台土方运输车辆(牌照:湘BZ8117、湘BZ7161、湘BZ5216)为你单位所有,且你单位存在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违法行为。
3.其他与本案相关的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之规定,构成“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5年11月18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5〕S-8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罚款人民伍仟元整的处罚内容,以及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告知了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权利,并于2025年11月18日送达。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5〕S-8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石峰分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小写:¥50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