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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5-0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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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日期:202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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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湘**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5〕L-9号
株洲市湘**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L5E****
经营场所:株洲市芦淞区曲尺村施家组00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5年10月9日,我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厂内一台叉车(产品编号为J2306372H)正在进行厂内转运货物作业。经进一步检查发现该叉车未进行信息编码登记。执法人员当即要求你单位在2025年10月15日前完成该台叉车的信息编码登记。2025年11月14日,我局以株环责改字〔2025〕L-7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完成叉车(产品编号为J2306372H)的信息编码登记。但直至2025年11月18日,我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台叉车正在进行转运货物作业,但仍未进行信息编码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你单位于2025年10月15日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执法人员分别于2025年10月9日、10月15日、11月10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调查(勘察)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以及2025年10月1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存在“使用未经信息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的违法行为。
3.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18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证明你单位存在逾期未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的违法行为。
4.你单位于2025年10月15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被询问人为有权代理。
5.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在本省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进行基本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排放检验信息等信息编码登记”和《株洲市大气污染协同防治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建设单位应当明确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已进行信息编码登记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作业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核验,未进行信息编码登记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1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5〕L-7号)告知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告知了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于当日送达给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5〕L-7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株洲市大气污染协同防治条例》第十八条“违法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使用未经信息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作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作业现场未经信息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处以每台五百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小写:¥500.00)。
限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