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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5-02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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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日期:202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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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淞区杨**食品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5〕L-10号
芦淞区**食品厂:
经营者: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03MA4PPM****
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玉泉村甘冲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5年11月12日,我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对你食品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以下违法事实:你厂建设油炸红薯片加工项目,已完成项目建设,现场配备红薯清洗机1台、切片机3台,生产工艺为“原材料红薯-清洗-切片-油炸”,拟从事油炸红薯片加工制造。经核查,该项目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属于第十一项“食品制造业 -其他食品制造-其他未列明食品制造”范畴,根据名录规定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执法人员现场要求你厂提供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你厂明确表示无法提供,截至检查当日,该项目尚未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你食品厂于2025年11月12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食品厂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执法人员2025年11月1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拍摄的现场照片,以及2025年11月1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食品厂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3.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13日制作的《关于芦淞区杨氏食品厂投资额的现场勘查记录》等证据,证明你食品厂投资额10万元的事实。
4.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你食品厂“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2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5〕L-8号)告知对你食品厂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告知了你食品厂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于2025年12月3日送达给你食品厂。你食品厂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你食品厂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5〕L-8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确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食品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伍拾元整(小写:¥1250.00)。
限你食品厂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食品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