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环境监察执法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5-12-16 作者: 字体: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决定

 

株环字〔2025S-1

 

株洲**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455********

住所:株洲市**区***路***号*****

 

20251211日,我局石峰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按照《株洲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色预警的通告》明确要求,你单位应严格依据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于2025121018时起启动重污染天气级响应,落实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并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但经现场核查确认,截至121116你单位仍进行打磨、烘干作业,未严格落实上述橙色预警级应急响应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51211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51211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存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未执行应急减排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3.株洲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株洲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色预警的通告》,证明自2025121018时起我市发布重污染天气色预警,同时启动橙色响应措施及应急响应期间的相关要求。

4.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之规定,构成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2个喷漆房、2个打磨房和1个烤房予以查封。

查封时间自202512111640起至我市重污染天气色预警以及级响应措施解除时止。查封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我局将另行书面告知。

查封设施、设备存放地点:株洲**实业有限公司厂区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地 址:石峰区杉木塘一村四栋        邮政编码:412000

联系人:周应和  王文胜               话:28682793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