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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修订环境质量考评办法

更新时间:2017-03-16 作者: 字体:

  

株洲修订环境质量考评办法 
  

  
本报见习记者文萍株洲报道 记者近日从湖南省株洲市环保局获悉,修订后的《株洲市环境质量监测考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以株洲市环委会的名义下发,目前已正式试行。《实施办法》规定,从2017年1月开始,空气质量以市环委会的名义进行通报,除按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实行县与县、区与区之间排名外,对县市区空气优良天数、优良率、PM10、PM2.5浓度等相关指标一并予以通报。同时,空气质量情况通报将在株洲市主流媒体上予以公开。通报中将列入各县市区行政“一把手”和分管领导人姓名,增强责任感,传导压力。《实施办法》不仅规定了环境质量考评内容,更细化了考评措施,对连续两个月排名末位或环境质量明显变差的县市区,株洲市环委会领导将约谈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提出整改要求。此外,考评结果将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考核,也作为县市区区域限批、生态补偿的参考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