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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更新时间:2016-09-19 作者:机动车排气站 字体:大 中 小
根据环保部、公安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株洲市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原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的通告》(株政告〔2013〕1号)中第五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按照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执行"予以废止,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