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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出台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16-11-10 作者: 字体: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株洲市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株洲实际,出台了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实施办法。

办法中的黄标车是指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排放水平低于国I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III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提前淘汰,是指黄标车所有人将使用年限内的黄标车交售到正规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提交该黄标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办理注销登记。

补贴范围是在201611日至20171231日期间报废淘汰的黄标车,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财政补贴:在株洲市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未到使用年限的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但是属于非株洲市登记注册的黄标车;财政供养的黄标车;机动车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黄标车;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黄标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的黄标车;不享受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