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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235号建议的答复
株环字〔2024〕23号
关于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235号建议的
答 复
谢鹏飞等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盘活株洲湘水湾高尔夫球场重大国有资产,促推社会经济发展的建议》收悉。您们提出的建议真实反映了湘水湾高尔夫球场的现状,从盘活国有资产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很好的建议。经研究,现将我单位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环评审批情况。当时,是以湘水湾生态公园项目(不是高尔夫球场项目)报批环评。因此,株洲湘水湾高尔夫球场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因存在“批建不符”的违法行为,2012年我局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政策规定
(一)国务院有关规定。2004年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国办发〔2004〕1号)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有关新的政策规定出台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一律不得批准建设新的高尔夫球场项目。在此之前未按规定履行规划、立项、用地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建设审批手续而擅自开工的高尔夫球场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尚未开工的项目一律不许动工建设。已按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尚未办理用地或开工批准手续的高尔夫球场项目,一律暂停办理供地和开工批准手续;对虽已办理规划、用地和开工批准手续,但尚未动工建设的项目,一律停止开工。
(二)国家部委有关规定。国家监察部、发改委、生态环境部等11个部委于2011年4月11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全国高尔夫球场综合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发改社会〔2011〕741号)规定:《通知》印发前,未按规定履行立项、规划、用地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建设审批手续建设的高尔夫球场进行清理整治;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今后一段时期我国高尔夫球场建设规范发展的意见,在意见公布之前,各地要继续严格执行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一律不得擅自批准和开工建设高尔夫球场项目。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高尔夫球场项目属于限制类。
三、相关意见
经与省厅相关处室对接,国办发〔2004〕1号和发改社会〔2011〕741号)印发之后至今,国务院和国家相关部委没有出台有关高尔夫球场新的政策规定。因此,项目环评存在审批障碍,确实暂难重开株洲湘水湾高尔夫球场。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