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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株洲市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2104022号提案的 会办意见

更新时间:2025-05-29 作者: 字体:

天元区人民政府:

   李海建等委员提出的《关于在天元区沿江风光带增建公共厕所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的会办意见函告如下,请一并答复代表。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五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六十六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饮用水水源划定情况

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和重新划定株洲市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复函》(湘环函 〔2023 〕 344号),天元区芦淞大桥至大江观邸沿线在市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该段保护范围: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域为二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三水厂取水口下游100米之间河道水域(湘江航道除外),陆域为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至防洪堤迎水侧堤肩、沿江道路迎水侧路肩的陆域;二级保护区范围水域为一级保护区水域上边界上溯2000米至三水厂取水口下游100米之间河道水域(一级保护区水域除外),白石港入湘江口上溯1500米;陆域为湘江左岸一、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至滨江路、沿江风光带自行车道背水侧路肩,湘江右岸一、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至防洪堤背水侧堤脚、沿江路背水侧路肩(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白石港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至两岸防洪堤迎水侧堤肩。)。详见下图。

三、相关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和重新划定株洲市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复函》,建议避开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公共厕所,并统筹考虑其他部门的选址要求;公共厕所应严格做好防渗,污水应接入市政排污管网,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

承办负责人:李小江

承  办  人:郭  胜

电      话:28682650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