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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更新时间:2017-10-26 作者: 字体:

  株洲市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 时间:2015-11-09 10:23:00 作者:

  

  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85号)文件精神,我局牵头制定了《株洲市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你们意见,请于11月10日(星期三)之前将相关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人:污染防治科   刘勇刚
  联系电话:22429505   传真:28682652
  株洲市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应对我市秋冬季节大气污染防治严峻形势,确保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实施方案的通知》(株政办发〔2014〕5号)、《长株潭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工作方案》(湘政办发〔2015〕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特护期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1日。特护期间,在加强常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上,针对不利气象条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减少秋冬季节重污染天气出现的频次,降低空气污染程度,确保环境空气质量优良。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有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特护期空气质量保障措施,力争特护期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70%以上。
  三、主要内容
  特护期间,以燃煤设施、重点工业企业、机动车、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秸秆焚烧、饮食油烟等为重点防护对象,进一步强化管控措施,加强大气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严格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建立健全整体强化与特护期管控相结合的空气质量保障机制。
  (一)防控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一是严格控制燃煤电厂和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加强对大唐华银株洲公司发电机组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监管,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实施超低排放。加强对城区“禁燃区”内燃煤锅炉的监管,今年内不能完成清洁能源改造的一律强制拆除。加强对柳化桂成、中航工业南方公司等大吨位锅炉的监管,确保稳定达到国家标准。实行绿色电力调度机制,60万千瓦以上机组及实施近零排放的机组优先调度,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能源消耗。优化电力资源配置,必要时重点压减、水泥、冶炼、化工等高污染行业用电需求。二是严控煤炭管理。确保煤炭质量,在优质煤炭供应有保障的前提下,辖区内燃煤企业尽可能使用含硫量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达不到排放标准的燃煤锅炉一律停用。每年特护期之前,燃煤企业要做好低硫煤采购和储备工作。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必须采取严格防燃、防尘措施,禁止露天堆放,防治污染大气。
  (二)严控重点工业企业废气排放。冶炼、化工、建材、水泥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实施停产治理。加强株冶、柳化桂成等清水塘工业区重点大气污染源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鼓励水泥企业在特护期内停工检修。
  (三)严控机动车排气污染。一是加快淘汰“黄标车”。全面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城区主要路段严格实施黄标车限行措施。二是加强油气污染管控。提升国Ⅳ标准油品的供应能力。加大对储油库和重点加油站的抽查抽测频次,确保油品质量达标、油气回收设施正常使用。三是加大高污染车辆尾气污染防治力度。严控“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加强执法巡查,运用尾气移动监测技术,提高执法效率。四是大力倡导市民绿色出行。鼓励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员工每周少开一天车。
  (四)加强扬尘污染防治。一是加强建筑施工场地扬尘污染控制。建立和完善扬尘污染源台账,推行绿色文明施工,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封闭围挡、渣土运输车辆冲洗、道路硬化等扬尘防治措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建筑、道路施工)必须按环评和“三同时”要求先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特别是扬尘防治措施,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施工;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除时,拆除单位应将拆除方案向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环保部门负责安排片区责任人到现场进行指导、监督。完善现场管理措施,落实围挡作业、洒水除尘等措施。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建筑工地的颗粒物环境监测,市环境监察支队联合市住建局、市城管局等部门定期执法,加强对建筑施工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各辖区环保部门定期对片区内的建筑工地环保“三同时”制度、环境监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实行谁审批、谁负责。逐步将城区建筑工地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定期向社会公布其环境信息。二是加强道路清扫保洁。特护期内对城区内主次干道、主要支路清扫和水洗作业保证每天1次以上,重污染天气按照应急的要求进行。三是控制其他各类尘源。有效治理工业企业和城区、郊区裸地扬尘无组织排放,裸露堆场必须加盖扬尘防护网。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等装卸作业及物料堆场要严格落实控尘措施,灰土、沙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实行密闭化运输,严禁抛洒滴漏。
   (五)严控其他大气污染。一是严控饮食油烟污染。城区内所有饮食服务业经营单位必须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落实维护保养措施和责任人。规模以上餐饮企业(三个灶头起)油烟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人口集中居民小区、临街场所饮食服务经营单位存在油烟投诉、纠纷的,一律责令停止营业;经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取缔关闭。二是严禁露天焚烧垃圾、秸秆,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加大对秸秆还田、回收的财政资金补贴。规范各类夜市经营场地,不得在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三是规范烟花爆竹燃放。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特别是预测到春节期间有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的情况下,严格控制燃放烟花爆竹,以减轻污染物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六)强化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完善南五县空气监测网络建设,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每天将监测结果上报市环保局,并将监测结果在市环保局公众网上公开,与长沙、湘潭市衔接,加强会商研判和监测信息共享。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对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路径的变化及时做出预测预报,每天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三次(8点、12点、17点)。当市气象局监测或预测到易造成污染物累积的气象条件时,由当地市州环保部门与气象部门开展联合会商,将预警等级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发布预警。根据《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26号)要求,协助建立长株潭地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和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系统,参与重污染天气下的长株潭地区大气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特护期间以各监测站点附近1公里范围内污染源为重点,加强监管力度,片区责任人每星期对该范围内的所有工业企业、建筑工地、物料堆场等重点污染源进行检查,并建立完备的工作台账。健全联动应急响应机制,一旦发布预警信息,启动《株洲市市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按照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实行联防联控。与各重点大气污染源企业签订《重污染天气应急责任承诺书》,根据重污染天气响应级别落实相应的限产限排措施。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间组织领导,决定成立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单位以及各县人民政府组成的株洲市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空气质量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二)强化工作责任。市人民政府是株洲市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空气质量保障的责任主体,负责发布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空气质量保障措施》的通告,明确具体整治项目名单以及责任单位、责任人。市环保局及各有关部门是落实各项措施的责任主体,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局将加大对各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
  (三)加大宣传力度。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将通过电视、报纸、网站、微博、微信等各类媒介,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引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国家大气环境保护相关规定,主动承担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积极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和生活方式,全民参与共同改善空气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