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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8年度企事业单位环保设施及排污口环境监察和监测计划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8-04-25 作者: 字体:

关于下达2018年度企事业单位环保设施及排污口环境监察和监测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环保局、云龙示范区环保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环境管理,全面落实片区监管责任,切实抓好全市环保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监察、监测工作,现将2018年度企事业单位环保设施及排污口环境监察和监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法,切实加强现场监管

环境监察是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市、县(区)两级环境监察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家、省、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开展日常环境监察工作。一是不断提高环境监察业务能力。市环境监察支队作为全市环境监察的主管部门,在履行好本职环境监察任务时,要加强对县(市)区环境监察部门的业务指导,不断提高环境监察能力和水平。二是认真履行环境监察职责。市、县(区)两级环境监察部门要按照环境监察的有关规定落实片区责任管理,结合“双随机”抽查,定期或不定期对片区或管辖企业,特别是本通知规定的重点企业(名单见附件1、附件2、附件3)开展日常环境监察(遇枯水期或其它特殊情况将另行下达环境监察任务),做好环境监察记录,已停产的企业同样要开展环境监察并做好相关法律文书。在监察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及时通报、立案查处,并督促整改,促使企业守法经营,依法排污。三是及时报送环境监察结果。环境监察结果实行半年报送制,由市环境监察支队收集汇总本部门及县(市)区环境监察大队半年和全年环境监察结果,盖章后分别于7月10日和12月25日前报局污防科和总量科。

二、加强监测,及时报送监测结果

监测是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掌握企事业单位排污状况的重要手段,更是环保部门行政执法的依据,市、县两级环境监测站要认真当好环境执法监督的帮手,提供真实、可靠的监测数据。一是认真履行监测职责。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市区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并对各县市重点污染源抽测,对县监测站开展技术指导;各县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本辖区污染源的监测工作。二是认真落实监测计划。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对附件1、附件2中的企业有计划的开展日常监督性监测(枯水期或其他特殊情况,将另行下达监测任务),并保证监测频次、因子数量和数据的真实性。各县市环保局对照附件3中要求,制定本地区监察监测计划,并报市环保局备案。监测因子和监测频次参照市重点源和国家标准确定。对重点企业,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监测,其余企业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监测,监测数据超标时应加密监测。县市对附件3所列重点企业开展监测时,要保证每年至少一次全指标监测。三是落实监测数据报送制度。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及时将上季度监测数据在季后10日内报局污防科和总量科,同时抄送市环境监察支队、各分局、云龙示范区环保局,县(市)监测站要及时将上季度监测数据报所在局,超标数据以快报形式上报。

三、依法排污,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执法检查

企事业单位作为污染物排放者,应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一是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按规定定期公开环境信息。二是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各单位应将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纳入经营管理,保障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时运行;完善操作规程,规范设施运行记录台帐。三是主动接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察,提供必要的监测条件,对拒绝现场检查和监督性监测的,环保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附件:1.重点企事业单位环保设施及排污口监控表

2.一般企事业单位环保设施及排污口监控表

3.重点污染源企业名录表(县市)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13日

2018年设施及排污口监控表 (4.13)定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