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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株政办发〔201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株洲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株洲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建立健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下简称“减排”)工作责任制,确保实现“十二五”减排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重点企事业单位“十二五”期间减排完成情况(包括列入市和市级以上目标责任书、减排计划的重点减排项目)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四项污染物,以及我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主要污染物铅。
第三条 “十二五”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长和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责任主体要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单位、各重点污染源及具体项目上,并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完成减排目标。
第四条 各责任主体要根据市下达的减排目标,确定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减排计划,每年12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下一年度减排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减排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以下简称“市减排办”)备案。
第五条 各责任主体要依照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及省政府的相关要求,建立本辖区、本部门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简称“三大体系”),以及减排台账,及时掌握和调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第六条 减排考核内容:
(一)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及其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制定的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核查办法、核算细则以及省制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
(二)减排“三大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区、各部门有关“三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环保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督查报告进行评定。
(四)年度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制定情况和日常信息数据的调度情况。依据是否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制订年度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及时准确上报减排信息资料等进行评定。
(五) 排污许可证持证情况及总量指标分解情况。要求所有排污单位都要依法申报排污量,按照核定的排污总量持证排污。
(六)
污水达标排放情况。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配套建设要同步进行,现有、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按减排要求达到处理负荷,并正常运行;要求重点排污企业必须完成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对超标排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以及运行不正常的污水处理厂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治理。
第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落实年度减排情况由市减排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每季度一次。
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每半年分别对本行政区、本部门减排计划执行情况开展自查,于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分别报告半年和年度减排工作情况,并抄送市减排办。
第八条 市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核查和督查情况,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上一年度减排情况进行考核,市减排办每年3月底前将全市考核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在国家、省审核确认主要污染物总量数据后,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全市考核结果。
减排年度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国家、省对我市年度污染减排项目的核查、抽查结果纳入市对相应县市区、市有关部门的考核结果中。对减排“三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工作措施未落实,或未实现年度减排计划目标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应在1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市减排办。
第九条 考核结果在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组织人事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
对通过年度考核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环保、发改、经信、建设、财政、公安交警、商务、畜牧等部门将优先支持其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对未通过考核的,依据有关规定实行项目限批。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未按国家、省、市要求建设必需的污染治理设施及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减排的,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环保总局令第10号)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企业,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扶持资金、国债项目等优惠政策支持。该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市环保局暂停该企业和该企业所在集团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限期整改。
第十条 对在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需报经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环保 污染物 减排 考核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株洲军分区。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各人民团体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0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