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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8-19 作者: 字体: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发〔2013〕1号),为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新增量,促进污染减排,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我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的通知》(株环办[2013]80号)和《关于转发省环保厅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株环办〔2015〕74号)。近期,我局组织对上述文件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总量审核存在一些问题。现将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审核工作进一步规范如下:
  一、严格执行总量审核文件精神,落实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前置审核程序
  1.严格执行总量审核文件精神,把总量指标审核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2.各分局、云龙示范区环保局审批的项目,送审前须到市局总量部门进行总量指标审核;各县市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总量指标不够,可申请市局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调剂;市局审批的项目由市局总量部门出具总量指标审核意见。
  3.对未进行总量指标审核的工业类建设项目,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对该建设项目进行环评审批。
  二、加强总量指标台帐管理,落实责任制。
  1.按照总量指标审核文件要求,算清辖区内总量指标,加强总量指标台帐管理,应核尽核,杜绝弄虚作假。对于排污核量为零的建设项目,应谨慎评估。谁核量,谁负责。
  2.市局总量部门对于已审批环评项目,不再补办总量审核手续。凡是没有总量审核或审核排污量为零的项目,验收时不允许设置工业排污口,不得许可排污。
  三、总量审核应注意事项。
  1.对于厂区内生活废水和工业污水混排,不能污污分流的企业,生活废水视同工业污水一并核定排放量;厂区内清洁卫生、直接冷却等一切用水,纳入工业污水范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到小数点后保留二位,只入不舍,其排放指标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
  2.气型污染物除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外,还应核算挥发性机物排放量,挥发性机物暂不纳入排污权交易。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