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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环境质量监测考评实施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17-02-16 作者: 字体:

  

  株洲市环境保护委员会
  关于印发株洲市环境质量监测考评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
  现将《株洲市环境质量监测考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1月起试行。
  株洲市环境保护委员会
  2017年2月15日
  株洲市环境质量监测考评实施办法(试行)
  为建立健全以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境管理机制,确保区域环境质量稳定并逐步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株洲市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和《湖南省环境质量监测考评办法(试行)》(湘环发〔2016〕1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云龙示范区管委会,下同)。
  二、考评内容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辖区环境质量开展监测考评。主要包括:
  (一)城市(县城)空气环境质量。主要考评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优良率及相关指标的浓度变化,重点考核PM10、PM2.5。监测点位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十三五”湖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设置方案〉的通知》(湘环函〔2016〕269号)文件执行,由空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子站监测并上传数据。
  (二)地表水环境质量。主要考核辖区内地表水水质达标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达标率。地表水监测断面包括市控及以上断面、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断面、当地主要纳污水体控制断面、县市区交界断面、重要湖库断面等5个类别。具体断面设置及监测工作按省环保厅《关于印发〈 “十三五”湖南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设置方案〉的通知》(湘环发﹝2016)13号)文件执行。
  (三)土壤环境质量。暂不考评,待国家、省正式确定监测点位后,根据株洲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的有关要求具体安排。
  (四)重点区域重金属专项监测指标。按省环保厅的具体要求进行。
  (五)重大环境质量损害情况。主要考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环境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三、考评措施
  (一)通报排名情况。每月对各县市区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排名并专文通报,注明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在《株洲日报》、《株洲晚报》、市政府网站、红网株洲站等媒体公开,并报省环保厅备案。
  (二)专函警示。市环委会每月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辖区的环境质量监测结果进行综合会商分析,对环境质量较上年同期明显变差或较上月发生较大变化的,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专函警示,提请重视、查明原因、完善措施、整改到位。
  (三)约谈。对连续2个月排名末位或环境质量明显变差的县市区,市环委会领导约谈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责任人,提出整改要求;对连续3个月排名末位或环境质量较上年明显变差的县市区,报请市人民政府约谈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同时实施区域限批。
  (四)问责。通过环境保护督察或问责调查,发现确实存在较为严重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且地方党委政府及负有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的部门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况的,将督察和调查结果移送有权问责机关予以问责。
  环境质量考评结果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考核,同时作为县市区区域限批、生态补偿和争资争项的指标。

相关附件:

  株洲市环境质量监测考评实施办法(试行)(株环委[2017]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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