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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1月全市环境质量状况的通报
株环委办〔2017〕3号
株洲市环境保护委员会
关于2017年1月全市环境质量状况的通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
根据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要求及《株洲市环境质量监测考评实施办法(试行)》(株环委〔2017〕3号)的规定,现将今年1月份各县(市、区)的环境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通报如下:
一、市辖区和县城环境空气质量情况
本月,市区优良天数仅为6天,比例为19.4%,轻度污染天数为14天,比例为45.2%,中度污染天数为6天,比例为19.4%,重度污染天数为4天,比例为12.9%,严重污染天数为1天,比例为3.2%。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是PM2.5和PM10。按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评价,市辖区环境空气质量从好到差排名为:云龙示范区、荷塘区、石峰区、天元区、芦淞区;各县市环境空气质量从好到差排名为:炎陵县、茶陵县、攸县、醴陵市、株洲县。
本月与上年同期相比,市辖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下降22.5%。石峰区和云龙示范区优良天数比例上升,分别上升23%和0.1%;芦淞区、天元区和荷塘区优良天数比例下降,分别下降18.4%、27.3%和23.1%。五县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均下降:株洲县(-4.8%)、攸县(-19.4%)、茶陵县(-24.8%)、炎陵县(-35.5%)、醴陵市(-17.8%)。除石峰区PM2.5浓度略有下降外,各县市区的PM10和PM2.5浓度均有不同幅度上升。具体见附件1~3。
二、地表水水质状况
1.省控江河水质状况
1月份,全市共监测26个断面,其中趋势科研断面5个,纳入县(市、区)评价统计的断面21个(朱亭、马家河和草市断面为市界断面,分别考核衡东县、株洲市和攸县,朱亭断面不纳入株洲市考核断面),其中县域交界断面5个,“水十条”国家考核断面2个,详见附件4。
(1)江河水质情况。依据《关于调整株洲市主要水环境功能区执行标准的通知》(株环办﹝2016﹞99号)和“水十条”国家考核断面的要求,纳入1月份监测考评的20个江河省控以上断面中,17个断面按Ⅱ类水质标准考核,3个断面按III类水质标准考核。1月份20个断面水质全部达到相应功能区考核要求。详细情况见附件4。
(2)县域交界断面水质情况。5个纳入监测考评的主要交界断面中,菜码头渡口、苏洲坝、太和和仙井4个断面为Ⅱ类水质,渌江入河口断面为III类水质,均达到考核要求。
(3)与上月同期比较。19个断面水质类别保持稳定,分别为枫溪、一水厂、白石、霞湾、马家河、平虎大桥、晏公潭、仙井、望仙桥水库、株洲县自来水厂、苏州坝、洣水灵龟峰、洣水海达下游、茶陵县自来水厂、太和、炎陵泵房、星火、菜码头渡口和草市镇; 1个断面水质下降,为渌江入河口。
2.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情况
1月,全市共对10个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了监测。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表1的Ⅲ类水质标准及表2、表3中饮用水源地特定项目58项指标的标准限值进行评价,10个水源地水质均达标,达标率为100%。按照水质类别进行统计,Ⅱ类水质水源地10个。
与上年同期相比(10个断面中,醴陵自来水厂(三刀石)为新增断面;县级为每季度一次),3个水源地的水质类别保持稳定,分别是:株洲四水厂、株洲一水厂和株洲二、三水厂。见附件5。
三、建议与整改要求
1.本月芦淞区、天元区、荷塘区和5县(市),优良天数及优良率不升反降,天元区和炎陵县降幅最大。除石峰区PM2.5浓度略有下降外,各县市区的PM10和PM2.5浓度均有不同幅度上升,炎陵县PM2.5浓度上升幅度最大,为97-.3%,形势非常严峻。各有关政府需要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分析原因,查找差距,补齐短板,采取综合整治措施防止环境空气质量恶化。
2.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力度,采取城区禁烧散(藕)煤、推广清洁能源、加快淘汰燃煤小锅炉(窑炉、茶炉、大小灶)、开展建筑工地扬尘和道路扬尘整治、持续强化工业污染防治等专项行动,切实改善辖区环境空气质量。
附件:1.1月份各行政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2.1月份各县(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3.1月市辖区及各县(市)环境空气污染物浓度情况
4.1月全市地表水水质变化和重点监控断面水质状况
5.1月全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
株洲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2月22日
相关附件:
关于2017年1月全市环境质量状况的通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