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审批 > 辐射与固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5〕J-1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5〕J-1号
株洲鑫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5MAC5PP9PXK
地址:炎陵县霞阳镇颜家中小企业创业园B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5年6月15日,我局炎陵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后立即赶到你单位现场调查处理。经调查核实,6月14日,你单位工作人员将一个未标示的装有液体物质的吨桶推至贮存区4号封闭隔间,并用泵将4号封闭隔间另一容器内的不明液体抽入该吨桶并封盖后推入4号库。6月15日8时31分至8时40分许,你单位3名人员先后进入危险废物贮存区先后倒地,13时25分,3人吸入有毒有害气体致死。2025年6月16日下午,湖南瀚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急处置专业人员通过仪器现场快检,发现贮存区的4号封闭隔间贮存区的4号库第1次快检氰化氢浓度为70.7毫克/立方米、第2次快检氰化氢设备爆表。你单位于2024年9月27日取得了我局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株环(危临)字第(011)号),经营范围不含HW33无机氰化物废物、HW38有机氰化物废物。
你单位违法收集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未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混合贮存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导致产生有毒有害气体致3人死亡事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5年6月21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5年6月16日提取的你单位监控视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湖南瀚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急处置专业人员现场快检图片及视频证明你单位违法操作危险废物进行混合贮存。
3.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之规定,导致3人中毒死亡。违反了《湖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的经营活动。禁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经营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对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由原发证单位依法暂扣或吊销经营许可证”之规定,构成“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5年7月21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5〕J-1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株环(危临)字第(011)号)的处罚内容以及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等权利,并于2025年7月29日送达。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株环罚预字〔2025〕J-1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和《湖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五款“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对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由原发证单位依法暂扣或吊销经营许可证”之规定,经局务会审议,我局决定吊销你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株环(危临)字第(011)号)。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