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环境专项行动

"利剑行动"芦淞区一企业未按要求贮存危废案

更新时间:2022-10-08 作者: 字体:

在深入开展的"利剑行动"中,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芦淞分局查获一起未按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案件,下面一起来了解下。


案情介绍

2021年12月6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芦淞分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湖南华某机械有限公司展开危废专项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发现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废煤油、柴油等危险废物置于厂区内一侧,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建设危废暂存间贮存危险废物。



案件处理结果

该公司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建设危废暂存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罚基准。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预处罚人民币壹拾壹万圆整。之后,该单位提交了行政处罚申辩书和整改计划与方案,并于2022年3月6日完成了整改。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且鉴于该公司初次违法,未发生安全事故和对外环境产生污染,并积极配合整改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4月27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了教育,并将危废相关知识进行了宣传。同时,该公司在2022年4月29日的株洲日报上公开发表致歉信,向公众致歉。



典型意义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面,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成果,对于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重要意义。湖南华某机械有限公司随意贮存危险废物不仅会污染贮存地点,通过长期的渗透、扩散势必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发生泄漏时无防渗或应急收集措施,将引发火灾、爆炸等重大环境风险事故。执法部门加大对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利用等监管和执法力度,能有效地降低环境污染和环境风险。企业违法受罚理所应当,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也应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采取教育警示,主动帮扶代替执法处罚的方式,让更多的企业主动学习环保法律法规,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将环保措施落到实处,起到"以点带面"的教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