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剑行动"醴陵市一企业首违不罚案
近日,在"利剑行动"中,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查获一起未建设配套环保设施轻微违法首次免罚的案件,下面一起来了解下。
案情介绍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执法人员2022年5月23日对湖南华某火炬电瓷电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公司酒器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制釉废水处理设施暂未建成,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使用。责令整改后,执法人员再次现场检查发现,企业已完成整改,制釉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同时已与第三方签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委托协议。

案件处理结果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接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在限期整改时间内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集体审议决定对其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企业充分认识到错误,积极配合整改。该单位在限期整改时间内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完成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

典型意义
(一)体现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企业充分认识到错误,积极配合整改,贯彻落实了优化营商环境和包容审慎监管的精神。
(二)首违不罚,报送正了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要求,结合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情形,充分运用《株洲市生态环境涉企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轻罚、免罚实施意见(试行)》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