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剑行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发布11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1:株洲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3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株洲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厂房顶部有两条从喷漆车间引出的废气收集管道,通向两套废气处理设施,且在废气进入处理设施前设置了截止阀,但其喷漆房废气除一部分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外排外,另一部分废气则未经任何处理,直接通过厂房后山修建的旁路管道排放至外环境。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查处情况】
经查明,株洲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未将生产废气进行处理而直接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之规定;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45万元,同时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并将主要责任人员移送至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
严格管控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内容,而当前部分企业对废气污染防治工作依然存在环保意识淡薄、主体责任缺乏、污染治理措施不到位等问题。通过严肃惩处实施该类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体现国家、社会对大气环境整治的重视,为相关企业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促进生产的规范运行。
案例2:攸县市某机砖厂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8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攸县分局执法人员会同生态环境部大气帮扶督查组在某机砖厂进行大气专项帮扶,用pH试纸对脱硫除尘塔循环池中脱硫液进行pH值测试,结果显示在5至6之间,该循环水池呈酸性。经调查,该机砖厂自7月26日脱硫除尘处理设施水泵出现故障后并未对循环池中加入碱片进行处理,从而使水质呈现酸性,最终达不到脱硫效果。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查处情况】
经查明,该机砖厂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并按环评要求安装了一座脱硫除尘塔、碱液喷淋循环池、引风机等环保污染防治设施,并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已取得《排污许可证》,该单位的脱硫处理方式是通过管道收集废气,用引风机将废气抽到脱硫塔,同时水泵将循环池中的碱性水抽至脱硫除尘塔进行中和反应,达到脱硫效果。
该机砖厂未添加碱片致使水质呈酸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经过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案件评审会议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之规定,对该机砖厂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整,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启示意义】
严格管控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内容。环保是生产的底线,企业是经营主体,也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企业需加强生产管理,将环保责任落实到个人,定期检查环保设施运行状况,及时安排厂家检修,严禁任何人员擅自关停、改动环保设施,确保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否则必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案例3:炎陵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砂石加工生产项目未批先建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6日,炎陵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炎陵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在炎陵县中村瑶族乡龙潭村柳山组动工建设砂石加工生产项目,并已完成破碎机、脱水机、输送带、泥浆罐、压滤机等生产设备安装建设,暂未投入生产。该公司未依法经过环评审批即擅自建设砂石加工生产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查处情况】
经调查,炎陵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由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建设,处罚款人民币2.875万元整。
【启示意义】
炎陵县生态环境部门接到舆情反馈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案涉公司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并依法查阅该公司相关手续、生产记录、设备购置单据等资料。了解基本案情后,通过收集违法事实证据对该单位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惩处并责令其改正,该行政处罚案件对砂石相关企业起到良好的警醒震慑作用,有效增强企业环境守法意识。
案例4:周XX涉嫌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2日,根据《2023年株洲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整治工作方案》,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石峰分局联合城管局、住建局执法人员对石峰区中车广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情况进行检测。现场检查时,周XX正在使用一台装载机(产品识别代码A9161601246),检测结果显示该装载机排气烟度超标。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查处情况】
周XX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之规定,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启示意义】
控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浓度是改善大气污染问题的重要环节。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正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排放超标、未编码登记、未如实登记、污染控制装置未正常使用等违法行为。通过从严查处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违法行为,显著提高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者及使用者的环保意识,推动企业及个人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案例5:陈XX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22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南省城乡非道路移动机械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茶陵和某凝土有限公司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进行执法检测。现场检测时发现陈XX正在使用的一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铲车)尾气烟度排放超标,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查处情况】
陈XX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之规定,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启示意义】
控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浓度是改善大气污染问题的重要环节。通过严厉打击排放超标、未编码登记、未如实登记、污染控制装置未正常使用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违法行为,显著提高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者及使用者的环保意识,推动企业及个人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减少该类案件的发生。
案例6:株洲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3日,生态环境天元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到株洲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去披锋打磨工序正在作业,配套的抛光水帘式除尘设施未运行,致使打磨产生的粉尘未经收集直接排入外环境。该公司的上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查处情况】
经查明,株洲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之规定;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整,并将主要责任人员移送公安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
本案通过生态环境与公检法等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警示和提醒任何企业和个人必须切实增强守法意识,绝不能心存侥幸,一旦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严惩。同时,本案对违法单位的严肃惩处,对于处理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污染案件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7:湖南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6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天元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内共堆放大量二类工业固废。经调查,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从石峰区清水塘老渣山运出二类工业固废约1200多吨(约31车)堆放在该公司内,并于当晚将存放的二类工业固废全部转移到了株冶、株化仓库。湖南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查处情况】
经查明,湖南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十项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启示意义】
本案案件的处理迅速并查处到位,体现国家、社会对工业固废污染环境的重视,对实施贮存工固体废物等相关类型环境违法单位起到教育、警示及震慑作用,督促相关企业遵守环境法律法规,有效消除环境隐患。
案例8:攸县一砖厂因《排污许可证》超期仍生产并排放污染物被查封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生态环境部大气帮扶监督检查中发现一砖厂正在以落后设施进行生产页岩砖,造成空气污染严重。7月5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攸县分局执法工作人员到该砖厂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该砖厂在正常生产,经查,该砖厂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20年4月2日起至2023年4月1日止,该厂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后仍进行生产并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查处情况】
目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该厂实施查封,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相关设施、设备的控制装置、开关阀门等关键部件张贴封条。后续将采取进一步措施。
【典型意义】
近年来,大气污染的治理问题被广泛关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了一系列大气监督帮扶行动,将持续有力地针对大气污染问题攻坚治理,保护大气生态环境。
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是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从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制度,对大气帮扶工作中发现的排污许可证超期仍擅自生产并排放污染物的企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严厉打击,督促、倒逼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案例9:湖南省醴陵市某电器附件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湖南省醴陵市某电器附件厂执法检查,该厂正在生产中,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抛丸车间地面粉尘较多,抛丸机粉尘经脉冲除尘器收集处理后由管道高空排,车间后山坡上树木有大量粉尘吸附,抛丸过程中车间内粉尘较大。检测后发现该厂废气颗粒物实测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标准值要求。
该单位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查处情况】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31日对该企业进行复查发现:该企业已对抛丸车间周边粉尘进行了清理,并已更换了脉冲处理器滤芯,对其他环保设备进行了全面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该企业整改后于2023年8月6日委托三方检测公司对抛丸车间粉尘排放口进行了检测,根据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颗粒物实测浓度三次均合格。
针对该企业积极配合整改,消除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执法人员已将复查情况上报案件审议委员会,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案件审议委员会将根据执法人员复查情况对该企业作出进一步处理。
【典型意义】
部分企业环保意识不强,内部管理制度不到位,虽已配套建设相应环保设施,但无专人负责,不能按照规定正确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这就需要企业自身主动加强对相关知识、法律法规的学习,任用熟悉环保工作的专职人员。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将为民办实事行动深入落实到日常执法工作当中,进一步转变工作做法,积极推进柔性执法、温暖执法模式,让更多便民为民服务举措融入到执法工作中,不断强化对企业的普法教育,让企业感受到环境行政执法的温暖。
案例10湖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5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执法人员陪同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专业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湖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就其负责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运维工作,在自动监测房内未按规范配置高中低三种标气,现场用标气三次全流程标定,结果显示误差为-18.4%,远超规定误差正负5%的要求。该单位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八条的规定,8月16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2.9万元。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已将罚款金缴纳到位。
【典型意义】
目前,污染物外排自动监测已成科技执法的重要手段,也是开展非现场监管执法的有力支撑。非现场监管执法既可以对企业进行远程实时监管,精准掌握污染物排放情况,又可以提高执法精准性,达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的效果。规范正确的校准标定方式是保证监测数据准确的前提,自动监测运维单位应加强对自动监控设施的日常巡查,按照规范要求定期进行设施校准标定。
案例11: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5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石峰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在租赁厂房外,使用油性油漆对非标工装件进行手工刷漆作业,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进行,并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也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查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依据上述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6-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万元。
【启示意义】
油性漆刷漆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企业生产过程中如有需使用油性漆的工序一定要在密闭车间内进行,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如活性炭、吸附棉、UV光解设施等,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在未密闭的空间涂刷油漆,影响周边环境空气,将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提醒各企业提升环保意识,加大对环保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强自主守法水平和能力,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