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剑行动:芦淞区某企业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9日,接群众投诉举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经调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于金属家具加工,主要工艺为切割、焊接、打磨、喷涂油性油漆,该单位在厂房外使用防水布搭建了一处简易喷漆房,但该喷漆房未按照环评要求配套安装废气处理设施,废气直排至外环境。


【查处情况】
该单位搭建简易喷漆房但未配套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并处罚款4万元。
【启示意义】
VOCs是臭氧前体物,是形成臭氧的主力军,加强VOCs治理是现阶段控制臭氧污染的主要手段。本案企业在生产时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未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对周边环境危害严重,通过采取严厉的行政手段,有效督促了企业一改到底,防止问题反复,同时警示相关企业严格落实VOCs污染防治要求,使企业充分认识到环境污染管理的重要性,及时组织自查自纠,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现案涉企业已拆除简易喷漆房并规范处置废旧油漆桶、油漆渣,消除了环境污染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