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剑行动:攸县某企业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8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攸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经调查,该公司主要从事石灰和石膏生产、销售项目,设计产能年产10万吨,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并通过验收。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窑炉正在运行,窑炉内大约有100余吨石灰石,窑炉内处于燃烧保火状态,但配套建设的脱硫除尘设施闲置未启用,煅烧窑炉中产生的废气未经任何处理,通过煅烧窑炉顶部窑炉口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查处情况】
该单位产生的废气直排至外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0万元。
【启示意义】
当前仍有部分企业环保意识不强,内部管理制度不到位,虽已配套建设相应环保设施,但无专人负责,不能按照规定正确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甚至故意闲置设施造成污染物直排,对环境危害巨大。安装并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不仅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更是排污单位履行蓝天保卫战、改善空气质量的主体责任。本案执法人员严格遵守"谁执法、谁普法",在查处违法行为的同时,对该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法律宣讲和政策指导,帮助其提高环境法律意识,促进企业主动落实环境主体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