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剑行动:渌口区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28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交叉检查组到渌口区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经调查发现,该企业主要从事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生产项目,2020年经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同意进行扩容工程项目建设,于2023年8月投入试运行并排放污水,但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查处情况】
该单位未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自本次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起(不包含本日)追溯两年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无同一类型环境违法行为"之规定,鉴于该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立即整改且及时申请重新办理了排污许可证等情节,经集体决议,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最终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排污许可制度是我国生态环境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是强化排污者责任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环境管理效能、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制度保障,是环境监管执法主要依据和污染控制的核心手段。自《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渌口分局每年都将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工作纳入年度执法计划,强力开展以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为重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通过查处此类环境违法行为,对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压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守法自觉性等方面都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同时,通过普法教育,帮助企业进一步了解开展自行监测的工作要求和工作程序,为环境管理提供精准可靠的监测数据支撑具有积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