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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剑行动:荷塘区某公司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更新时间:2024-07-16 作者: 字体: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30日,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执法人员到株洲市荷塘区某橡塑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单位橡胶压制成型工序正在生产。经调查发现,该单位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风机电源未开启,设施整体处于停运状态,工业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外环境,帮扶组执法人员立即将案件交办至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荷塘分局办理。接到交办件后,荷塘分局执法人员当日赶赴现场进行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现场取样检测,结果显示外排大气污染物未超标。

【查处情况】

该单位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自本次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起(不包含本日)追溯两年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无同一类型环境违法行为"之规定,鉴于该单位系初犯、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立即整改且危害后果轻微等情节,经集体决议,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最终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是生态环境部门重点打击的环境违法行为之一,偷排偷放、擅自关闭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不仅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而且直接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中,虽然案涉企业的违法行为证据确凿,但鉴于其污存在染物排放尚未超标,对环境危害较小等符合轻微免罚的条件,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依照谨罚慎罚的原则,最终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以此警示告诫其他企业要规范生产运营,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以最大程度降低对环境的影响,既能促进环保工作的开展,也为自身争取到了适用轻罚免罚的政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