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剑行动:茶陵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7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执法人员对茶陵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现场发现企业生产废水收集沉淀池闲置,废水回抽管断裂,生产废水未按环评要求全部回抽利用,部分生产废水通过一管道外排至厂区西南方向的农用渠。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不正常运行废水处理设施,未按环评要求全部回抽利用,部分生产废水通过管道外排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之规定,经集体决议,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罚款10万元整,并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启示意义】
 不正常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是生态环境部门重点打击的环境违法行为之一,擅自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不仅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而且直接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中,企业主体责任未落实,环保意识淡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落实落细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导致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采取严厉的行政手段,有效打击企业的违法行为,保障生态环境的安全,同时警示相关企业,使企业充分认识到自身主体责任的重要性,及时组织自查自纠,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确保企业周边环境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