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剑行动:炎陵县某畜牧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炎陵县某畜牧有限公司开展固定污染源"双随机"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养殖牲猪,废水处理设施在运行,处理后废水经排污管道排入外环境沟渠,对该公司废水总排口采集水样进行检测分析,监测报告显示:污染因子氨氮、总磷排放浓度超出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浓度标准限值。
【查处情况】
该畜牧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7-1裁量标准确定的裁量标准之规定,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启示意义】
严格落实"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负责"原则,大力推进生态化、规模化、科学化养殖,加快养殖场环保设备改造升级和养殖废水达标排放,推动养殖业绿色循环健康可持续发展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生命线,我局对养殖行业发展进行扶持的同时,持续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力度,对养殖污水偷排、设施停用、污水超标排放行为严厉打击,坚决守护好属地的生态安全。

炎陵县某畜牧有限公司在三河位置人工增殖放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