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剑行动:株洲荷塘区某包装公司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接群众举报,2023年10月18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荷塘分局执法人员对株洲市荷塘区某包装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但该单位的废气处理设施上集气罩与活性炭箱之间的管道处存在一个25cm*85cm切口,导致生产废气未经活性炭吸附处理,直接外排,经第三方检测机构现场采样检测,显示外排废气污染物未超标。该单位立即对集气罩与活性炭之间的切口进行封堵。
【查处情况】
该单位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该单位在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时积极配合,提出合理解释,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局案审会集体研究决定,该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对集气罩与活性炭之间的切口进行封堵
【启示意义】
企业应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加强对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维护和检查,保障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发生故障或破损,应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做好应急管理,待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后,方可正式生产。生态环境执法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打击生态违法行为,也要积极配合政府优化营商环境,高质量发展经济,严格落实《株洲市生态环境涉企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轻罚、免罚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为当地的经济高速发展保驾护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