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剑行动:芦淞区某洗水厂未批先建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9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对某洗水厂展开执法行动。现场检查时该洗水厂未生产,厂房内有烘干设备7台、洗水设备1台、甩干设备2台、生物质锅炉2台,查阅生产台账、生产流程卡等证据表明该企业已投入生产,上述建设项目未依法经环评审批部门审查批准。
【查处情况】
该洗水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0.1763万元。
【启示意义】
洗水行业污染问题是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的问题,洗水行业污染物排放量大,污染因子成分复杂,企业处理不到位,将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该单位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未安装相应的污染物处理设施,擅自开工建设投入生产,会对当地的生态环境安全造成较大隐患,通过此案的办理,不仅维护了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权威,严肃打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对相关企业起到警醒震慑作用,而且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敢于直面困难,勇于担当作为,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成功推动区域环境整治的深入开展,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
